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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设立代表机构试点正式启动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9月16日作者:法制日报 记者张亮 见习记者卢杰

  记者从福建省司法厅获悉,为落实国家“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、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”的惠台措施,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、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,经司法部批准,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《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、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》已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施行。这意味着福建是全国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,对深入落实ECFA,密切两岸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,推动福建跨越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。

  据了解,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代表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的条件、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。其中规定,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、厦门设立代表处、派驻代表应具备三个条件: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,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、职业纪律受到处罚;派驻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当地律师公会会员,并且执业不少于两年,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受过处罚,其中,首席代表要求执业不少于3年,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;该律师事务所有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。

  福州市、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,对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,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将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在受理申请后,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查,省司法厅应在受到申请材料两个月内审查完毕,并将审查材料报司法部审核。

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、厦门设立的代表处及代表,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: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,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、地区的法律咨询,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;接受当事人或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,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;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,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;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。

  福建省司法厅副厅长薛育卿表示,开展台湾律所在福州、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,是海峡两岸进行法律服务交流的一次新突破。代表处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福建与台湾“五缘”优势,扩大两岸律师界的交流合作,将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及产业转移对接,将更好地维护台商、台企、台胞的合法权益。